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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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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0 15:06:08  来源:黔东南州市场监管  

  日前,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黎平县博美星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8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黎平博美星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一楼接待大厅进入二楼的过道上挂有9幅宣传板,对公司人员及医生姓名、学历、资质、荣誉、擅长项目等进行宣传。经查实,宣传板上的宣传信息存在对当事人公司人员及医生学历、资历、荣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黔东南州黔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黔东南州黔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宣传其开发的凯里市鸿鹄嘉园(二区)项目楼盘,于2022年1月1日策划实施了“凯里鸿鹄嘉园二区开盘”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经查实,当事人在开展上述有奖销售时设立的“特等奖(128888元购房首付款)、一等奖(价值10.8万元停车位1个)”两个奖项奖金额均超过五万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平县健明希电子科技销售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6日,根据投诉举报,黄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黄平县健明希电子科技销售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当事人采取播放视频进行现场宣传的方式,对其经营的同健牌益寿泰胶囊(保健食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清秀山山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混淆“怡寶”矿泉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8日,根据举报投诉,三穗县市场监管局对黔东南州三穗县阳光保险粟辉专属代理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在黔东南州三穗县阳光保险粟辉专属代理点所存放的48件“木良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是当事人贵州省黔东南三穗县清秀山山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其外包装的整体装潢以及所使用的标识与“怡寶”矿泉水外包装的整体装潢以及所使用的标识近似,构成混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混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五:剑河县天怡渔村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对当事人剑河县天怡渔村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将从凯里市若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来自常德水产大市场七婆鱼行的大口鲇鱼(经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为:从鱼的外观来看,该条鱼不像野生鱼类,符合溯源印证事实。),宣传为南寨库区优质鱼类,其产地、品质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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