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剑河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支持未成年受害人向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该案经诉前调解,宾馆经营者向未成年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这是黔东南州首例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支持未成年受害人向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
2021年11月,
剑河县某宾馆经营者不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在多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宾馆时未核实身份关系、未询问、告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违法接纳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该宾馆被侵犯。
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告知诉权,解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未成年受害人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剑河检察院支持起诉。此间,检察官主动参与该案诉前调解,对涉案宾馆经营者详细解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强制报告制度;加强释法说理,让宾馆经营者认识到自己不履行询问和报告义务的违法性。日前,在司法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形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该案调解息诉结案。
在接受赔偿金时,受害人杨某的父亲感动地说道:“感谢司法机关!感谢检察官,我们不懂法,没有你们,我们一头雾水,只知受气,不知、不会维权。”涉案宾馆经营者王某某也感慨道:“此前也去听过强制报告讲座,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这事还是马虎大意,在接纳未成年人入住宾馆时没有联系家长,不报告,真是没想到,我竟然成为被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得记住这个教训,遵守规定,合法经营。”
【检察官提醒】宾馆、酒店、旅社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接待顾客入住时,必须按照规定实行一人一证如实登记,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履行相应的询问、核实、报告义务,向独自住宿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核实入住事实;对两个以上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或与成年人共同入住的,必须核实双方身份关系,并向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核实入住事实。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者处于可能被侵害的危险,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
社区、学校、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欺凌、虐待、拐卖等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风险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