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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拟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 3 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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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25 09:07:12  来源:贵阳晚报 +/ZAKER 贵阳、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3 月 24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贵州省司法厅厅长孙学雷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修正案(草案)》起草说明时介绍,我省坚持 " 谁负责实施、谁负责清理 " 的原则,对照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确定需要及时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审示同意的清理报告,此次清理拟取消 4 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3 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正案(草案)》,我省拟将《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第十一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修改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无故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同时将第十一条第二款 "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经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复、补建或者补偿。" 修改为 "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制定恢复、补建或者补偿方案报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并按照方案要求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

  《修正案(草案)》中,拟将《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修改为 " 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此外,因不符合放管服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修正案(草案)》拟删除《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五条、《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并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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