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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一男子将银行卡借给别人收取毒资,涉案资金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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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31 13:03:09  来源:贵州禁毒宣传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近期,黔东南州天柱县公安局破获1起毒品犯罪洗钱案件,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收缴涉案资金50余万元。

  案情回顾近期,天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理一起团伙贩毒案中发现,贩毒人员张某林用于从事贩卖毒品经济往来的银行卡系涉毒犯罪嫌疑人杨某瑜提供。经调查,涉嫌洗钱犯罪嫌疑人杨某瑜在2020年9至12月期间,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贩毒人员张某林用于贩卖毒品账务往来,并从中获利1万余元。日前,犯罪嫌疑人杨某瑜已经被天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启示一:案件中的杨某瑜在明知张某林使用银行卡是用来收取毒资的情况下,仍然将银行卡借给张某林,从而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属于违法行为,等待他们两个人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启示二:将银行卡借给他人,如果他人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按《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户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要将银行卡随意转借给他人,以防被他人用来进行不法交易。

  【法律链接】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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