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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正式判决 获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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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3 11:21:01  来源:天柱县公安局  

  2021年2月24日,天柱县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正式判决,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2020年9月份,刘某某与韦某某结识,得知办理银行卡出售有利可图,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出售给韦某某,非法获利1800元,并按韦某某要求将三张银行卡通过顺丰快递寄给湖南省浏阳市李某某。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介绍龚某某、陶某某、田某某在天柱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后,出售给他人用于从事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使用。其中,刘某某出售的银行卡支付结算涉案金额78万余元,刘某某介绍龚某某、陶某某、田某某出售的三张银行卡支付结算涉案金额131万余元。2020年11月9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1年2月27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对违法所得1800元进行追缴。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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