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廖某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称其在2021年6月1日在某烧烤店交纳金额为500元的押金,当时店家称在微信朋友圈转发集18个赞和押金,可以吃30次烧烤,每一次吃190元,7月31日之前吃完30次,可以退还押金500元,其7月20日已吃完30次,但该店老板称8月底才可以退回押金。廖某认为该烧烤店不信守宣传约定,拒不按约定期限退还押金,与店家交涉无果后,无奈之下便向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接诉求后,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烧烤店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现场核实情况后,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到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因该烧烤店通过收押金发微信朋友圈积赞进行活动约定提供餐饮服务,应当按照活动内容的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之规定,经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烧烤店按照原活动内容履行约定,当场退还廖某押金500元,并承诺以后诚信经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廖某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结果很满意,对执法人员认真负责、高效服务的工作效率表示称赞。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立足职能、把握实效,聚焦消费维权、办证办照等重点领域,努力推动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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