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至12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罗某特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部分被告人上诉案。
(庭审现场)
该案经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先后以被告人罗某特、王某和为首以及其余被告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王某权、罗某特、王某和的组织、领导下,通过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堵路,要挟青虎冲内的多家企业和过往工程车、大货车驾驶员,索要所谓的卫生费、道路维修费、管理费、过路费和罚款等费用,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攫取非法利益20余万元,影响了相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进度,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控制青虎冲区域,王某和等人还公然向政府提出由他们自行管理青虎冲通组公路,并参与监督、管理入驻青虎冲的企业,以达到攫取更多非法利益的目的。
(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对17 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罚金不等的附加刑。宣判后,罗某特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上诉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鉴于该案案情重大,案件将择期宣判。
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人的部份家属及旁听群众共计40余人旁听了审理。
(图文来源:黔东南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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