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火灾引发损失,两村民对簿公堂。举证无力,面临败诉的危险。法官倾心尽力调解,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锦屏县三江镇皇封溪村一组村民王远干与被告王经荣、王才金(系王经荣之子),两家相邻居住,原告户住上坎,被告户住下坎。2012年1月30日傍晚,被告户因女儿出嫁回门在其房屋下坎小路的弯道上燃放烟花。19时40分许,原告的猪圈发生燃烧,因未及时有效控制,火势蔓延扩大引发火灾,锦屏县公安消防大队于19时56分接到火警后赶赴现场救火。2012年2月14日,锦屏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原告猪圈烧毁三间,排除电气、纵火、小孩玩火、自然、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外来火源(燃放烟花)引发火灾的可能。事后,原告要求村民委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原告便向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火灾损失9800元。
庭前,承办案件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问题、法律适用等方面与双方的诉讼代理人进行积极的沟通,夯实了案件调解的基础。在4月24日的庭审中,法官引导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火灾的起因”、“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的辩论。嗣后,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法官以案析法,并引以古今中外“和为贵”的千古佳话的生活事例,由浅入深进行积极的开导。同时,并在双方代理人的大力支持配合和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思想上疙瘩和心中的疑虑逐步得以解开,最终双方互谅让,达成了被告王经荣一次性给予原告王远干经济帮助一千二百八十元(已当庭兑现)。
案件圆满的解决,双方喜笑颜开。如此,和谐的结果,一村民委领导旁听后连声说道:“......真想不到、想不到”。(姜琼 刘荣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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