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两男,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侵占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还返不当得利、停止侵害。确认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一被执行人还持刀暴力阻挠执行。4月24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男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2006年7月1日,原告锦屏县偶里格溪林场与该县偶里乡格溪村五组签订了一份《格溪五组修路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出资修通格溪村五组的公路,格溪村五组则以“培祥”、“啊恕”、“啊想”“虎好优”(均为地名)一带面积979.9亩属格溪村五组和五组村民个人所有的林木全部抵给原告作为修通五组公路的投资款。此后,格溪村五组又提出还要对土地股、劳动股、承包股进行适当的补偿。经双方协商,原告补给格溪村五组4万元。原告在兑现完补偿款、履行了修路义务后,并办理了《林权证》。
2009年10月30日,原告通过竞卖的方式将该林木转让给第三人。次年8月,第三人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被告吴菊香(女)予以阻止,为了不影响自己与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告被迫补偿给被告吴菊香6千元、被告龙章平5万元。 2011年3月,第三人将砍伐的木材运至格溪村五组烂泥冲原学校操场时,被告龙章权以砍伐的木材是其责任山的林木,且已卖给了被告吴菊香为由进行阻止,并将木材搬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而诉至法院。经锦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吴菊香、龙章平返还原告锦屏县偶里格溪林场人民币五万六千元,其中被告龙章平返还三万四千元,被告吴菊香返还二万二千元;二、被告吴菊香、龙章权立即停止对原告锦屏县偶里格溪林场“培祥”、“啊恕”面积1973.26亩《林权证》登记范围内林木的侵害,并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木材235支(15.2023立方米)给原告锦屏县偶里格溪林场。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吴菊香、龙章权不服,向州中院提出上诉,2011年11月8日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锦屏县偶里格溪林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下发《限期执行命令》, 被执行人龙章平在限期内已自动履行了义务。而被执行人龙章权在该院执行人员执行返还申请执行人木材235支(立方米)过程中,持刀、辱骂、威胁法院的执行人员,抗拒法院执行。经多方多次的对其作法律思想工作后,态度依然十分的强硬,不愿意自动履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充分维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之拘留决定,彰显了法律的威严。(黄光屏 刘荣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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