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剑河县地税宾馆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县消防大队依法对该场所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动”,8月5日,剑河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地税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多具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损坏、失效。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大队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当即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为严肃国家法律法规,大队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实了该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考《贵州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大队对该宾馆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000元。(张正特)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