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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发布关于规范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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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8 09:37:56  来源: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的
 
提醒告诫书
 
  各食盐商品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食盐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盐,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五、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六、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九、各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
 
  十、违反以上条款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榕江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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