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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1900元!黔东南一男子因帮助“洗钱”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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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3 09:45:01  来源: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到寨蒿镇平堡村以巡回庭审的方式公开审理安某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现场有近100名群众旁听案件审理。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被告人安某才应刘某平邀约,在明知是开卡给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与刘某平一起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办理得一张工商银行卡及一张建设银行卡。回到凯里后,将办得的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非法资金,并为配合他人成功转移资金进行刷脸验证,收取“酬劳”800元。
 
 
  2021年10月22日至11月15日期间,安某才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共流入不明资金1522万余元。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安某才应姚某权邀约,又先后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以及在内蒙古办得的建设银行卡提供他人转移非法资金,并为配合他人成功转移资金进行刷脸验证、取现,共收取“酬劳”1300元。期间安某才提供的三张银行卡共流入非法资金48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34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才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协助转移,涉案金额3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当庭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才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结合庭审情况,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的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特征及刑事责任,“以案说法”,教育引导群众要提升法律意识,远离犯罪,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诈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在庭审现场,还摆放了典型案例展板,检察干警还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现场普法宣传,让群众“零距离”接受了法治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犯罪所得,仍然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资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前,司法机关正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希望大家切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贪图不易财,以身试法,否则终将身陷牢狱,遭受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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