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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建工合同起纠纷 高效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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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8 09:19:50  来源:黔东南中院民一庭  

  近日,黔东南中院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对合同效力、工程款数额、支付条件、责任主体等问题争议较大,调解过程中几度丧失调解基础,陷入僵局。最终,通过耐心、细致的庭前沟通,以及庭询时的认真释法说理,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满意而归,体现了司法的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甲公司将其承包的凯里某一建设工程,转包给乙公司承建,乙公司又将该工程的木工制作及外架搭建工程承包给丙丁二人。丙丁二人依约完成了工程并交付给乙公司,工程整体已实际投入使用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丙丁二人向乙公司索要工程款,双方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单,明确了:工程价款总额为928万余元,丙丁二人在施工过程中借支452万余元。结算之后乙公司又陆续支付了共计270万余元。丙丁二人多次向乙公司追讨工程尾款未果,遂于2023年2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之后,判决支持了丙丁二人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未经审计工程款未确定、不符合支付条件、责任主体应是甲公司等为由,上诉至黔东南中院,请求改判驳回丙丁二人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
 
  黔东南中院立案受理该案后,办理该案的法官助理立即阅卷了解案情,并在庭前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讲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因主体不具备承包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规定;案涉工程款已经双方结算,乙公司已经出具结算单并在结算之后继续付款,说明双方对工程价款已经确定,根据诚实守信原则,达到了付款条件;法律规定突破建工合同相对性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只限于发包方,甲公司系承包方,不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公司是付款责任主体。通过庭前多次细心释法说理,庭中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支付丙丁二人工程余款180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近年来,黔东南中院高度重视对建工案件审理工作,先后就建工案件中涉及的实际施工人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工程价款认定、责任主体的认定等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出台了一系行之有效的民事审判指引,并在辖区内定期公布建工案件典型案例。同时加大对建工案件二审调解力度,打破以往二审以书面审理为主的常规,着力在调解上下功夫,形成了“调解热”的氛围,二审调解结案数不断增加,不仅提高了民事案件的审判质效,而且获得了很高的群众满意度。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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