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台江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潘某某为赚取少许手续费,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收款转账,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简要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在“兼职”群看到一则提供银行卡可获提成的消息。潘某某为了牟利,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密码、手机验证码、支付转账密码等帮助他人进行取现,共转移犯罪所得资金114900元,并从中获利1000元。2023年3月6日,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银行账户及密码、取现等方式予以协助转移,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退赔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广大人民群众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帮助刷脸识别,以及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物,不要为了贪图不义之财,让自己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