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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法院公开审理一名公职人员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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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4 09:49:34  来源:榕江县人民法院  

  8月10日,榕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县纪委县监委组织近100名干部职工到庭旁听了审理,让庭审现场变成干部“酒驾醉驾”警示教育课堂。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晚餐饮酒后,吴某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载石某某等人由榕江某镇往榕江方向行驶时,车辆碰撞到同向包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上载其妻吴某云),造成包某某受伤,吴某云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便驾车驶离现场。当晚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家中找到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是自己开车肇事的犯罪事实。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吴某某醉酒后(实测值:118.80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车逃逸,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进行了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旁听人员“直击”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各个庭审环节。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吴某某表示“因为我的疏忽,导致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十分的后悔,感谢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我会尽最大的努力去弥补他们,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庭审中,吴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本次庭审,让在场旁听的干部职工真切感受到党纪国法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惨痛教训。庭审结束后,旁听干部表示,酒驾醉驾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今天的庭审是一堂生动的干部“酒驾醉驾”警示教育课,再次敲响了酒驾醉驾的警钟。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将始终坚守法律的底线,严于律己,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干部,不要因一时贪杯而毁了一世。酒后驾车“驶”不得,我们干部要争做人民群众的模范先锋。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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