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
麻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法没收涉案枪支两支。
被告人王某华为狩猎野猪,2020年、2021年先后在五金店购买用以制造枪支的射钉器两个、无缝钢管两根,后在家中使用电焊机将射钉器和无缝钢管进行改造制成两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22年11月11日10时许,
麻江县公安局杏山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入户检查工作时,在王某华家中发现该两支疑似“枪支”,遂提取扣押。经
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两支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麻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将射钉器改制成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华制造的枪支未给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普法:我国对枪支实施严格的管理,任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处罚。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杜绝任何涉枪涉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