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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辆后备厢财物,黔东南一男子一审获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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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1 14:54:48  来源:天柱县法院  

  7月20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三穗县物流城,将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宝马车后备箱里的财物盗走。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盗窃的财物进行价格认定为1372元。
  
  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到天柱县凤城街道蚂蟥龙,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众越野车后备箱的财物盗走。经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盗窃的财物进行价格认定为152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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