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韦某某结识,得知办理银行卡出售有利可图,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出售给韦某某,非法获利1800元,并按韦某某要求将三张银行卡通过顺丰快递寄给湖南省浏阳市李某某。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介绍龚某某、陶某某、田某某在天柱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后,出售给他人用于从事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使用。其中,刘某某出售的银行卡支付结算涉案金额78万余元,刘某某介绍龚某某、陶某某、田某某出售的三张银行卡支付结算涉案金额131万余元。2020年11月9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该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非法买卖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该院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该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如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买卖银行卡,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给广大被害人带来巨额财产损失,自己也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者支付账号给犯罪分子使用,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黄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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