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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两家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黔东南执行法官亲自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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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15 13:16:31  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3月15日和4月15日,黎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贵州某实业公司和贵州某电力公司相继送达扣留和提取裁定书后,两家公司在签收法律文书后拒不协助本院将工程款汇入法院账户。6月9日,该院执行法官亲自上门释法明理,迫于法律威慑力,当天下午,贵州某实业公司将执行款1563369元、贵州某电力公司将执行款100000元汇入法院账户。至此该两案顺利执结,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情况】

  在办理阳某某、韦某某申请执行黎平某石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在第三人贵州某实业公司有未结工程款。6月3日,黎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一行驱车前往50公里外的贵州某实业公司送达风险告知书和预罚款决定书,并向其释明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将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迫于法律威严,贵州某实业公司马上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说明,法定代表人李某知情立即和执行法官联系,请求给予期限支付,执行法官要求协助义务人于签收当日支付执行款40万元,剩余执行款1563369元于一个星期内支付完毕。6月9日,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该院执行法官再次上门督促该公司履行协助义务,当天,该公司将剩余执行款1563369元汇入法院账户,至此该案顺利执结完毕。



  随后,执行法官一行驱车400公里来到贵州某电力公司,上门督促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执行法官向公司相关人员送达风险告知书和预罚款决定书,并通过相关法律条文其该公司释明其有义务协助执行,如果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协助义务人当即将执行款100000元汇入法院账户。(文/徐秀娟 图/李明)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一百一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

  (五)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六)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七)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八)有关单位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发出协助通知后,拒不转交的;

  (九)其他拒绝协助的。

  可能导致的后果:

  有协助执行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可责令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个人的罚款,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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