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付某系无业流浪人员。今年8月5日22时56分,二人至南陵县春谷路西门车站附近,在春谷路与陵阳路交叉口看见乞讨人员王某。包某、付某欲抢夺王某钱财,后包某从王某后面用脚踩着对方头部,向其索要钱财,但王某拒绝,并坐在用来代步的木板车上,向马路对面移动。
付某紧跟着王某,一把抓住王某放在木板车上的蓝色钱袋,王某发现后便抓着钱袋,与付某发生揪扯。此时,包某从后面赶来,朝王某头部踹一脚,致王某从木板车上摔下,头部受伤,付某借机抢过钱袋并坐在钱袋上。旁观群众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将包某、付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民警清点,被抢的钱袋中有一角硬币692枚,共计69.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付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69.2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包某、付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均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