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勇介绍,职务犯罪是最为突出的腐败现象之一。近年来,我国对职务犯罪的立法日趋完善,审判实践中也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仍较少,导致职务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比例偏低。例如,上海法院2010年判处贪污贿赂罪342人,其中适用财产刑的比例为40%;2011年判处278人,适用财产刑的比例为34.9%;2012年判处340人,适用财产刑的比例为33.5%。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没有规定财产刑;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处一年至七年、七年至十年、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没有规定财产刑;对行贿罪只有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没有规定财产刑。应勇认为,这种刑罚规定已不符合实际需要。
“打蛇打七寸!”应勇说,职务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理应更多地适用财产刑。要根据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不同的财产刑,并加大职务犯罪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提高幅度,这样可以有效防范和避免犯罪分子案发时转移财产、刑满后继续享用的现象发生。
应勇建议对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即不论职务犯罪的轻重均有必要规定相应的财产刑,实现财产刑的“全覆盖”,以增加违法犯罪成本,从经济上制裁职务犯罪。(谢卫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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