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安部督办江西崇仁“毒胶囊”案,在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崇仁恒泰胶囊厂管理人员潘宽灿有期徒刑两年、厂事务执行人乐宝娥(女)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厂技术人员潘生灿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人民币10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法院还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叶林龙有期徒刑8个月;陈运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地下工厂
用工业明胶制“毒胶囊”
坐落在崇仁县工业园C区的崇仁县恒泰药用胶囊厂,于2006年8月22日由潘某和李某出资设立,后潘某因欠乐宝娥借款未还,就将厂子转让给乐宝娥。
2011年9月28日,乐宝娥经工商变更登记成为股东兼合伙事务执行人(厂长)。因该厂转让给乐宝娥时,原来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8月22日,已经过期且未换新证,因此企业经营范围也由原来的空心胶囊生产销售变更为空心胶囊技术咨询。
重组后的恒泰胶囊厂由乐宝娥负责投资,潘宽灿负责技术和生产销售。
从2011年10月始,乐宝娥陆续提供购买生产机械设备、原料等方面的资金,由潘宽灿委托其弟潘生灿向浙江省新昌县城关晨光机电研究所等处购买机械设备,并向湖南省常德食用明胶厂以每吨36000元的价格购进生产空心胶囊所用的原料食用明胶500公斤。
为降低生产成本,潘宽灿又指使潘生灿在新昌县儒岙镇潘某处以每吨280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购买工业明胶共计3000公斤。此外,还以每吨25000元的价格在一路边购买他人全自动流水线生产胶囊后的不合格胶囊(废品胶囊)1370公斤。
而后,潘宽灿等人调试好两条胶囊生产线,潘生灿作为技术人员指导工人炼胶,负责将工业明胶、废旧胶囊及恒泰胶囊厂遗留的胶囊掺入原料,与食用明胶按一定比例配料,组织生产空心胶囊。
经查,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3月底,恒泰胶囊厂共生产药用空心胶囊合计4775.41公斤。
瞒天过海
换包装以他人名义外销
“毒胶囊”生产出来了,但因没有药品销售批准文号而不能销售,怎样才能卖出去?这叫乐宝娥犯了难。
此时,潘宽灿提议,如果要卖,只能以别人厂家的名义销售。据潘宽灿供述,他让潘生灿联系在新昌县华星胶囊厂租了一条生产线生产空心胶囊的王小玲(潘生灿的妻子,另案处理),让王小玲帮忙搞一张批准文号和化验单,并让潘生灿带了一套新昌县华星胶囊厂的胶囊包装箱。之后,他找到一家纸箱厂照此式样订制了300套。
今年4月1日,潘宽灿用订制好的印有新昌县华星胶囊厂厂址、厂名、药品生产证号等字样的纸箱包装“毒胶囊”,然后以新昌县华星胶囊厂的名义,按每1万粒45元的价格,通过物流公司向辽宁省一家制药厂销售空心胶囊168箱,合计3360万粒,重2180公斤,总价值人民币151200元。
4月16日,崇仁县药监局对恒泰胶囊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仅购进原料食用明胶500公斤,却生产出2595.41公斤的空心胶囊,成品空心胶囊的数量远远超过原料食用明胶的购进量,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
崇仁县药监局随后对恒泰胶囊厂生产车间、办公楼一楼及生活宿舍一楼进行查封,同时扣押其库存空心胶囊2595.14公斤(含半成品等),并于4月23日致函崇仁县公安局请求介入调查。
次日,崇仁县公安局决定对潘宽灿等人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