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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条!黔东南天柱一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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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8 08:53:30  来源:天柱县人民法院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人人受益,但有些人因一时的贪嘴以身试法,最后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吴某为满足个人食欲,在三穗县长吉镇某村的河流使用电鱼机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小河鱼。当日凌晨2时许,吴某被三穗县公安局长吉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130条(净重1350克)、电鱼机1台、水鞋1双,竹笆篓1个。
 
判决结果
 
  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对被告人吴某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电鱼机1台、水鞋1双,竹笆篓1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不仅触犯了刑法,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广大群众要遵守禁渔规定,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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