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提供银行卡
配合转账就能轻松赚钱?
小心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被告人武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仍将其名下持有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身份证、手机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在他人操作转账过程中,武某某协助刷脸,非法获利共计17133元。经统计,武某某涉案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于2022年4月6日单向流入资金达966727元,其中已核实的被诈骗资金530887元;其名下涉案的中国银行卡于2023年4月6日单向流入资金达966728元均来源于其名下威海蓝海银行卡资金。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一部,系用于作案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变卖后所得款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武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7133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呈现组织化、专业化趋势,衍生出大量地下黑色产业链。非法买卖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很有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网络赌博、贿赂、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应注意:
1.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网银工具,不泄露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废弃银行卡,及时办理销户并毁损,不随意丢弃。
2.不出租、转借、售卖银行卡。
3.发现有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