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缓刑期间再次犯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3年3月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看见被害人张某某摆放在仓库门口的三台空调外机后,心生行窃意图。待至当日晚上天黑,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扫码一辆小黄车后将其中一台空调外机利用小黄车拖运至肖家井附近一空地。次日,杨某某将该空调外机卖给天柱一废旧收购店,最终获利330元。
3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趁无人之际使用旁边一手推板车再次将剩余两台空调外机分两次拖运至凤城街道中心嘉园附近,将空调外机藏好。同日9时许,杨某某将两台空调外机拖运至锦屏县卖给收购店老板,最终获利12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三台空调外机价值8595元。
3月8日,被告人借故上厕所为由潜入天柱县远口
镇远兴大道旁被害人姚某某新建自建房内踩点伺机实施盗窃。
3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租借一辆小轿车驾驶至远口镇十字街伺机等候。22时许至次日3时许,杨某某趁无人之际窜至姚某某新建自建房内将铺设在线管内的电线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老虎钳剪破线管,并将电箱、开关盒、插座盒内及线管内电线拔出盗走,被告人杨某某将盗窃所得电线装入所租车辆后座,后驾车前往
锦屏县以总价1769元的价格将所盗电线卖给废旧收购店老板。经鉴定,被盗的恒飞牌铜芯线价值315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所盗窃的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