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40万元至5万元不等,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至被查获期间,6名被告人分别生产销售假药、为生产假药提供便利、销售假药“风伤透骨丹”,又叫“伤风透骨丹”,该假药检测出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酸钠。经贵州省药品监督局认定:该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予以生产,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经检测出化学药成分,应属“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应依法定性为假药。被告人通过摆地摊、网络平台等方式销售给痛风、风湿病、腰间盘突出等患者非法获利。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我国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扰乱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从重予以严惩,除了受到刑事打击外,还可能受到惩罚性赔偿。患者用药,也要取之有“道”,如有不适请及时到医院咨询就诊,切勿病急乱投医,以免错过最佳治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