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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一男子明知违法,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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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2 09:43:45  来源:天柱县法院  

有些人因贪图一时之利
 
对违法犯罪活动不但不阻止
 
还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最后锒铛入狱、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份,被告人龙某某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帮助他人进行违法犯罪资金结算活动,经核查,其提供的银行卡涉案入账资金有熊某、王某某、于某某等人被诈骗资金汇入。之后,龙某某在便利店提现、银行柜台、ATM机取款给他人,以及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转账给他人,并从中非法获利。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对被告人龙某某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二、被告人龙某某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三张、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龙某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获取所谓“高额回报”,出借、出租、出售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来路不明”的钱财要不得,触及了法律红线,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广大群众要坚守底线、遵纪守法,踏踏实实做人、本本分分做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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