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罪案件。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物业公司派遣到紫云自治县某银行负责水电维修的水电工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秘密窃取银行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为某物业公司派遣到紫云自治县某银行水电工,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杨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将银行配电房UPS电池盗走,变现获利49920元。经鉴定,杨某盗窃的UPS电池价值共计81185元,综合全案情节,当庭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本案是紫云法院依法严惩企业职工利用工作便利“监守自盗”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维护企业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对警示企业职工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加强职工管理,有效维护企业财产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或擅自处置企业财产,或将企业财产占为己有,或串通他人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导致企业财产减少,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必受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