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让我还能把希望渺茫的钱财找回来。”原告胡某明向案件承办人沈法官再三感激地说道。
近日,黄平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胡某明与被告余某龙、被告张某、第三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糊涂协议,岂可安心下笔
2021年8月6日,原告胡某明与被告余某龙签订《车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余某龙将灰色保时捷718车辆转押给原告,转押价格为28500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于当日将款项转账至被告张某银行账户。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被告保证该保时捷车辆不是盗抢、诈骗、租赁车辆,以及车辆系所有权人抵押,否则,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与原告无关。庭审中,原告表示只看到被告提供了车辆行驶证,故放心签订了协议。
车辆被扣,惊起一身冷汗
当原告将涉案车辆转卖给下一手买家之后,2022年7月2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将涉案保时捷作为诈骗车辆予以扣押。原告后经了解得知,该涉案车辆并非原车主高某(案件第三人)质押给被告,原告遂以被告违反协议约定,致使其权利无法得以实现为由,主张购买车辆的损失款28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由被告承担。
不仅原告委屈,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更是深感讶异,表示辛苦凑钱购买进来的豪车,想着转卖赚点中间价,奈何车辆被扣,如今竹篮打水一场空。
协议达成,长舒满腹闷气
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一番激烈辩论,承办法官综合案情,针对争议焦点,提出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案,促使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余某龙、张某自愿分期返还原告胡某明车辆价款240000元。
协议签订之后,原告长舒了一口气,忐忑已久的心终于安静下来。
法官提醒:
我国对车辆等价值较大的动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再次提醒大家,在买卖车辆时,若不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双方都将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