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男子彭某起诉前女友胡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认为,彭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曾向胡某转款 12386 元的事实,但无法证实该款的性质为借款,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彭某诉请:偿还借款 13886 元
彭某诉称,2019 年 10 月,双方通过网络认识才几天,胡某就向其借款 500 元。次月,他又为胡某购买衣服和鞋子,花去数千元。之后,胡某以看病、去浙江打工、找工作不顺利等为由,先后向其借款,有微信转账记录的 11 笔 12386 元,加上现金共借去 13886 元。
2020 年 9 月,胡某发信息给彭某称:" 对不起,我对不起你。" 接着又通过微信视频向彭某表示:" 我们不可能了,借你的钱我会慢慢还你的。" 之后,彭某的电话、微信和抖音被 " 拉黑 ",不再联系。
彭某认为,双方相处时间仅三个月,且胡某几乎每月都以不同的理由向其借款,双方已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偿还借款 13886 元。
胡某辩称:恋爱期间转款系赠与
庭审中,胡某辩称,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彭某所转的所有款项都是恋爱期间基于情侣关系对其的赠与。经统计,彭某仅向其转款 12386 元。彭某从未有过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未发生过任何借贷事实。
胡某认为,彭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焦点: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彭某代理人认为,彭某通过微信向胡某转款的事实客观存在,胡某辩称系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胡某应提交证据证明,但其无证据佐证。
案涉款项若系赠与,也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当事人基于缔结婚姻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目的,将财产给予对方,并非单纯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这种特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
胡某对彭某称:" 对不起,我对不起你。" 说明胡某已确定与彭某分手,彭某缔结婚姻或与胡某共同生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此时赠与行为也已经失效,胡某应予偿还所得款项。
胡某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彭某提交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其与胡某存在借款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彭某主张系附条件的赠与,应当举证证明所附条件,即附条件赠与关系的存在。彭某向胡某的转账大多系小额,且发生在恋爱期间,符合情侣之间相互赠与的性质,在款项交付之后,赠与就已经完成,不可撤销。
法院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修文县法院(2021)黔 0123 民初 586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彭某与胡某在 2019 年通过网络认识并交往,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彭某分 11 次通过微信向胡某转款 12386 元。2020 年 9 月,胡某通过微信发送信息给彭某,表明其不再继续和彭某恋爱。之后,彭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胡某,胡某均不予理睬,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确定彭某向胡某转款行为的性质。彭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彭某曾向胡某转款 12386 元的事实,但无法证实该款的性质为借款,也无法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意,结合双方关系变化的时间段及现有证据和民事诉讼中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无法体现彭某在作出行为时真实意思是借款。
根据相关规定,彭某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通过微信向胡某所转之款性质为借款,故其要求胡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 爱情转账 "是借款还是赠与?要根据款项的性质认定:
民间借贷。双方要有借款合意,还要有借条或者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等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是借款,应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返还,即使结婚后也应返还。
附条件赠与。以缔结婚姻或者共同生活为目的大额财物赠与,要根据所附条件、双方感情状态及社会价值导向,部分或者全额予以返还。
无偿赠与。为了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小额财物赠与,如 "520"、"1314" 等,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定为无偿赠与,对方分手后,一般不予返还。
律师提醒,男女恋爱的时光都应该是美好的,转款的性质应当进行明确。如果是带有特殊意义的小额款项,在分手之后就不要去计较得失;但大额的转款,依法应予返还;如遇恋爱诈骗,应及时报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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