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月14日20时30分,黔东南州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民警接报警称:“在余安高速公路26公里(小地名:舞阳河大桥)处发生一起两车刮擦事故,无人员受伤,请出警处置。”
接警后,高速二大队民警沈桂光、杨发文前往现场处置,在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车牌为贵HPE***号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停在应急车道上,一辆车牌为贵HLS***号白色吉利博越越野车停在别克车前方,别克车驾驶员潘女士告诉民警,其驾驶机动车从余庆回黄平,一直在行车道上正常行走,在途经舞阳河大桥时车辆左侧被刮擦,而当民警询问博越车驾驶员李某时,李某告诉民警,他是从牛大场收费站进站上的高速 ,准备去凯里接从广东打工回家过春节的女儿,而在李某说话的过程中,民警发现其满身酒味,在不断的追下,李某承认其在开车前喝了啤酒,因女儿从广东回家过年,在凯里下车后没有车回来,就不顾危险开车去接女儿回家,哪知在超车过程中一不小心刮擦到右侧车道上的车辆,好在当时两车的速度都不是太快,除了车辆损坏外并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现场民警在取证完毕后,口头传唤博越车驾驶员李某到队上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通过呼气式检测,李某每100ml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56mg,面对事实,李某供认不讳。
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其C1驾驶证一次性扣12分并扣留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民警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李某机动车驾驶证,告知其在15日内到高速二大队接受处罚。
法律小常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酒精测试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廖忠彦 沈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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