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10日召开的黔东南州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重点提案办理月协商会上,一份《关于州政协领导督办的州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格外引起关注,在已全部办理答复完毕的9件重点提案中,《关于将黔东南州传统苗侗年节定为法定民族节假日的建议》推进落实率达80%,针对提案关于“苗族年在农历十月的第一个卯日开始,侗族年在农历的十一月初一至初三,各放假3天”的建议,已提请黔东南州第十四届人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批准后施行。
记者从黔东南州政协秘书一科了解到,该提案由裴天宇、刘杰、左鸿钧等三位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指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下辖16个县市,首府凯里市。截至2015年,黔东南州户籍人口470余万人,其中苗族人口199.3万人,占全州户籍人口42.41%,侗族人口140.1万人,占全州户籍人口29.81%。全州传统节日有390个之多,这些节日深植于民族文化传统的土壤,一方面展示弘扬着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其调适功能及娱乐项目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同时亦是民族地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幸福指数保持较高的重要因素。
提案被吸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的规定,提案建议:将每年的农历11月初一侗年节定为法定假日,放公休假1天;将每年的农历10月的第二个卯日即“苗年”的“大年”定为法定假日,放公休假1天。
据了解,目前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中已吸纳该提案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附则增加“每年农历十月中旬辰日为自治州苗年节,假日三天;每年农历十一月初一至初三为自治州侗年节,假日3天”、“自治州纪念日,苗年节,侗年节期间,全州旅游景点免费向州内公民开放”、“自治州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等内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正在依法修订中。(杨光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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