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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纠纷锤杀夫妇俩被执行死刑 曾包养女学
作者:发表于:2014-01-23 15:07:54 来源:东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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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疑人作案后戴手套穿女拖鞋形迹可疑被保安拦下

  委托炒股起纠纷,他一怒之下,将泉州市区广益花园小区夫妇俩双双锤杀。昨日,制造这起血案的凶手陈一继,被执行注射死。

  当天,泉州中院遵照最高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还对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犯丁科等一批刑事重犯,执行注射死。

  【死囚档案1】

  委托炒股引纠纷锤杀夫妇俩

  陈一继,今年29岁,泉港人,犯故意杀人罪。

  此前,陈一继系某证券公司泉州田安路营业部的营销代表。2008年,广益花园小区业主叶某权和李某璇夫妇,曾到该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先后投资80余万元,委托陈一继代为炒股。

  但遗憾的是,股票势头不容乐观,直到2012年4月,叶某权夫妇的账户,累计亏损10万余元。得知亏损情况后,叶氏夫妇要求陈还钱,并扬言要到陈的公司投诉他,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陈一继由此产生杀人念头。

  2012年5月7日晚11时许,陈一继携羊角锤,窜至叶氏夫妇家,佯装还钱。三人聊天时,李某璇有事外出,陈一继趁机将叶某权锤杀。而后,陈又趁李某璇回家上楼之机,从背后将其锤杀。清理完现场后,将房门反锁后逃离。被害时,叶某权57岁,李某璇54岁。

  案发11个小时后,警方在泉州市艺术馆附近,将在车上睡觉的陈一继抓获。

  包养女大学生 被判死刑曾上诉

  陈一继毕业于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后,就职于上述证券公司,业绩表现良好。他很早就结了婚,还育有一女。但警方发现,他在案发前,竟背着妻女,包养泉州某大学的女大学生。

  那时,陈一继以1000多元的月租,在美食街一小区租下一套公寓,和该女大学生同居,并承担两人平时的全部开销。2012年5月7日,陈一继作案后,送她回学校一起吃了饭,临走时,还给了她4500元。

  本案庭审时,陈一继曾翻供称自己并非蓄意杀人,并称,只要法院不判自己死刑,便会竭力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但他的辩解并未被法院采纳。去年3月,泉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一继死刑。随后,陈一继上诉至福建省高院,但被驳回。

  【死囚档案2】

  假称招租抢劫、强奸数名女子

  丁科,今年39岁,陕西人,犯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

  2008年3月,丁科和袁某英,在南安市区柳城办事处成功街194号承租一套房子,并四处张贴招租广告。当年3月28日中午,丁科将前来看房的庄某、苏某骗至租房,和袁某英持刀对庄、苏实施捆绑,抢走现金450元。而后又分别对两人实施强奸,将两人控制在该租房内。

  其间,丁科又将另一名来看房的女子骗至该租房,以同样手段抢劫后强奸。犯罪得逞后,他们才将3女子放走。放走庄某之前,他们还用手机拍下她的裸照,敲诈其1万元。

  2008年4月11日,丁科、袁某英在南安落网。经查,除上述犯罪事实外,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初,他们还在福建石狮市、浙江温州市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多次进行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作案地点,均选择在警力薄弱的城郊接合部,作案对象主要是那些防范意识不强的单身女性。

  2009年,泉州市中级法院判处丁科、袁某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

  曾杀人分尸、抛尸漏罪后重审

  2012年,本案移送最高院复核时,发现丁科、袁某英二人漏罪。

  那是在2007年,石狮市凤里街道一间租房内,丁、袁二人预谋抢劫租住在其对面房间的两名女子,并准备了绳子、匕首等作案工具。当年2月7日晚 8时许,丁、袁二人趁徐某平拿钥匙开门之际,将她拖进二人租住的房间,用持刀威胁、绳子捆绑等手段,抢走徐某平身上的一部手机及一张银行卡和身份证。

  他们逼徐某平说出密码,但她极力挣扎喊叫,二人见状便持匕首朝她身上猛刺,致其当场死亡。紧接着,两人买来锯条、编织袋及两个红色的旅行箱,在租房内将徐某平分尸。次日凌晨,两人将尸体的四肢和躯干抛入晋江青阳街道某酒店附近内沟河中,将头部埋在体育公园的山坡上。

  2007年2月25日,群众在青阳街道上述内沟河发现尸块,抛尸案由此案发。

  最终,泉州中院以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丁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袁某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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