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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幼儿园遭遇高额物管费 法院判决“3元变1元”
作者:发表于:2013-03-22 08:57:29 来源:

幼儿园认为物业费过高一直拖欠,被物管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却“偏向”了幼儿园。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物管公司状告小区幼儿园交纳物管费案件,将物业费由每平方米3元降到1元。

案件中的幼儿园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内,系民办全日制幼儿园。小区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幼儿园属于经营性质,按照小区内商业标准3元/平方米/月收取。

而小区幼儿园认为物管公司按照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物业费标准过高,一直拖欠物业公司物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幼儿园属于公益性事业,并非完全的营利机构。从小区教育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物管公司主张按照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物管费,对于小区内设立的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物业而言收费过高,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该小区内其他物业类型的收费标准、物管公司所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等情况,酌定参照小区住宅收费1.0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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