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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25名农民工37万血汗钱包工头获刑
作者:佚名发表于:2013-02-16 09:00:09 来源:

拖欠25名农民工37万余元工资拒不支付,包工头谢某1月31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谢某目无国法,用转移、逃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达37.39万元,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法。谢某是该法实施以来,乌鲁木齐市以该罪名被公诉判决的第一人。

公诉人指控,2012年,谢某承包乌鲁木齐市4家建筑工地的部分工程,并雇佣工人进行施工。截至2012年9月,上述4个项目工程施工方给谢某支付了60余万元,谢某通过转移、逃避等方式未支付25名工人劳动报酬37.39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前,劳动监察部门从谢某处追回19.3万余元。

“我并不是故意拒不支付,我们干工地的都是干完活,年底一起结算。”谢某称,自己2012年上半年一直都在赔钱干活,很多人也欠着自己的工钱,自己想到年底再结算。

针对谢某的辩解,此案公开审理时,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谢某的一份承诺书,向工人们保证收到工程款后就及时给工人们发工资。公诉人称,在上述4个工程施工方给谢某付款、劳动监察部门找谢某谈话后,其仍未支付工人工资,而是将钱挪用。

最终,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回的劳动报酬发还被害人,剩余的劳动报酬145416元由被告人谢某继续支付。

“我认罪。”在庭审时,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包工头谢某低声说。

对此,公诉此案的检察官沙书强说,谢某一案中,有劳动监察部门给他下发的支付令,他拒不支付,因此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被告人还存在逃避支付、隐匿财产的故意;第三,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过3个月、且数额超过5000元-20000元。上述三点均已触犯《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谢某碰撞了刑法的“高压线”,其需承担法律责任,而成为乌市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第一人。对谢某的批捕和公诉,也正好符合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标准。谢某案为公诉审理今后发生在乌市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

在沙检察官看来,乌市首个欠薪案件的公开审理,将会引起很多人的重视,预计拖欠不还者将有可能因此减少。“毕竟,不还钱就要坐牢,两者之间孰轻孰重谁都需要掂量。”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业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行为正式定罪入刑,是对“欠薪罪”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前进的必然结果。尤其是乌市首例案件的判决,其意义重大而又深远。对劳动者来说,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对用人单位、“包工头”来说,一定要诚信经营,否则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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