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黔东南政府网消息 为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费[2010]18号)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黔东南州的实际,调整了全州幼儿园和学前班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学龄前儿童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学前班收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
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更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附:幼儿园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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