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
雷山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悉,被告人暨附带公益诉讼被告姜某某系
剑河县某村村民,2022年10月3日上午,其在自家牛棚生火做饭,当日11时许,被告姜某某饭后外出看田水,因余火处置不当,余火引燃木棚及周边山林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某积极在现场参与扑救。事后,经鉴定,此次火灾事故造成林地过火面积共341.01亩。
“当时我烧火做饭,吃完饭就出去看田水去了,想不到剩下的火苗烧起来会带来这么大的损失,我感到十分后悔和万分抱歉。经过这次教训,我以后在用火方面一定时刻注意,避免再犯此类的错误了……”审理过程中姜某某对于自己失火烧山的行为进行深刻忏悔。
法院认为,姜某某缺乏安全用火意识,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综合考量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因姜某某的失火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损害了公益林所承载的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生态功能,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处其于过火林地补植复绿16802株油茶。据悉,该工程预算总投入28万余元。
这起典型的山林火灾案例,为我们敲响警钟,每个人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全面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进入山林不带易燃可燃物品,杜绝侥幸心理,做好防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杜绝山林草地火灾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