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别人辛苦挣的钱,最终以被诈骗的形式从我的银行卡过账,不是说几百几千,毕竟数额那么大,别人家里肯定很困难……我感到很后悔。他们(诈骗分子)说,我只需要出银行卡帮忙转账,就能拿到800元佣金,结果到现在,佣金我也没拿到,更触犯了法律,真是太不值得了,大家千万不要学我……”被告人郭某某当庭忏悔道。
据悉,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将本人两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两张银行卡共转入资金1056498元,被告人郭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00元。
普法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郭某某被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