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22年年底,李某某在网上看到高薪招聘信息,于是留下了自己的求职电话,后对方联系到李某某,让李某某邀约人员到缅甸上班,并承诺每邀约一个人便可获得1万元的报酬。在利益的驱使下,李某某拉拢、邀约了黄某某等8人欲通过偷渡的方式到缅甸“务工”。在境外人员的安排下,2023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某组织另外8人一起从毕节市出发,乘车到达云南沧源,伺机从沧源偷渡出境,实施过程中被边防警察抓获。
【法律解析】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提醒】边境管理关系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稳定。出入国(边)境必须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及证件,通过正规的渠道出境。偷越国(边)境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都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即使是“未遂”也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活动高发,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犯罪活动交织滋长,要警惕境外高薪诱惑陷阱,切勿上演“孤注一掷”。(通讯员:沈先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