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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需要子还吗?快来看看黔东南一县法院怎么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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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4 10:14:09  来源:从江县人民法院  

  父亲借的外债,父亲去世后儿女需要偿还吗?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借贷人去世后而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将借贷人的妻子、父母、儿子几人告至法院,最后经过承办法官用心用情用理用法调解而成功化解。
 
 
  借款人李某于2021年至2022年向某银行借款四次,银行共放出贷款四十万元。后因为借款人李某不幸因病去世,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李某的继承人以打电话、发短信、上门的方式催收贷款,均未有任何效果,无奈之下,银行将李某的妻子张某甲、父亲李某乙、母亲王某甲以及儿子李某丙诉至从江县人民法院,请求查封李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一辆汽车以还清贷款本息。
 
  该案立案后,法庭工作人员依法向原告和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并依法将该案定于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过开庭,承办法官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结合情理、法理,面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利害关系,最终经过调解,双方就李某个人遗产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有尺度,法官有温度。”人民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将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始终积极努力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以和平的方式化解。
 
  法官普法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进行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规定,本案当中银行将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妻子张某甲、父李某乙、母及王某甲、儿子李某丙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继承人是否需要对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原则上属于限定继承为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是仅仅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清偿责任,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即继承人继承多少遗产则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用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对超出遗产范围的自愿偿还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也不负偿还责任,此处的放弃继承既包括放弃法定继承也包括放弃遗嘱继承。
 
  三、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遗产?
 
  答案是只有一半属于遗产的,一半属于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即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先由李某和张某甲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平分,李某的那一部分住房公积金作为遗产处理,此遗产作为偿还债务,超出部分继承人不予承担。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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