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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陶某某袭警案当庭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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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2 15:02:08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6月30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袭警案当庭判决,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5月5日21时许,天柱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民警唐某、杨某某在值班时发现凤城派出所附近有人打架,随即前往处置,在了解情况的过程中,醉酒状态的陶某某突然一拳打在民警唐某面部,导致民警受伤,经鉴定,唐某左面部被他人钝性外力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1年5月12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陶某某涉嫌袭警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6月18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30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袭警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践踏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公民有义务依法配合人民警察的工作,尊敬、尊重和平年代的守护者。(姜柱平)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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