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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交警持续开展 “五大曝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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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30 16:26:34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为积极推进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认真组织开展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工程,6月份来,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名单进行曝光。

  突出交通违法行为:2020年10月16日,贵州省榕江县计划乡加早村三组驾驶人林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贵H22C6X号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8人,其中17人为学生),由加宜村往加早村方向行驶,于15时20分许,车辆行驶至八(开)计(划)线23km+400m处(小地名:加两村路段)时,因车辆严重超员,且非法从事校车业务,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榕江县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依法立案侦查。

  目前,林某某因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榕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事处罚。

  1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2020年6月12日,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高文村一组驾驶人张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超期未检验、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湘A465XX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载吴某某),由计划往八开方向行驶,于20时30分,车辆行驶至八(开)计(划)线21km+500m处时(小地名:阳开苗寨路段),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路外,坠入道路左侧山谷,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及湘A465XX号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超期未检验、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湘A465XX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吴某某正常乘坐机动车,无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榕江往栽麻方向(小地名:螺丝桥路段),沿线村寨多,机动车车流量较大,急弯、陡坡,易引发交通事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联合整治。榕江公安交警提示广大群众,途经此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按照路段交通标志、标线以及规定速度通行,确保出行安全。

  在“五大曝光”行动中,大队紧密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七进”活动开展主题教育,曝光一系列突出违法案件及典型事故案例,进一步深化“醉驾入刑十周年”、“美丽乡村行”巡回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媒体、进网络的“七进”工作实效,使交通安全知识真正“入脑入心”。

  同时,采用融媒传播矩阵,形成“报、网、端、微、屏、抖”全覆盖,起到“处罚一起、教育一群、警醒一片”的效果,筑牢“生命至上、遵法守法、摒弃陋习、文明出行”的现代交通法制理念,提高广大驾驶人的社会责任感。通过源头治理、路面打击、宣传教育、协同共治等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力保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何立波)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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