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县法院发“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媒体:宜有适用范围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7-03-19 09:21:05  来源:新京报  

  资阳市安岳县一对“85后”今年2月闹离婚,3月8日安岳县法院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据《成都商报》报道,这是四川省首份公开报道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很多夫妻并非真的感情破裂,而仅是因为一句话或对某件事的看法不同发生矛盾,在气头上做出离婚决定。因而,很多国家也都有类似“冷静期”制度。但“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有适用范围问题。

  大致说来,适不适合“离婚冷静期”,不在于当事人承不承认情绪化离婚,关键看是否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果双方仍然共同生活,或因感情不和分居还不满两年,或没有其他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或许适合给予“冷静期”让双方慎重考虑。相反,如果已经达到了准予离婚条件,再给予“冷静期”不但无济于事,还会无谓地给当事人办事添堵,浪费司法资源。

  事实上,即使对于还有和好可能的情形,也不是都适合给予“冷静期”。只有对于双方可能都冲动、都同意离婚的情况,才适用“冷静期”。对于仅一方冲动而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法庭通常是判决不准离婚,且判决原告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这就有足够冷静期了,再给予“冷静期”就是画蛇添足。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陈合敏【收藏】
上一篇:中国首部《中国气象百科全书》历时5年编纂正式出版
下一篇:警察拉警戒线正拍照 “尸体”突然坐了起来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