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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昏迷时"被调解" 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维护权益
作者:发表于:2013-03-26 08:53:40 来源:

雇员送钢材时受伤昏迷,雇主全权委托律师代理,并达成不利于雇员的调解协议,雇员苏醒后不服,为此四处奔波。3月19日,由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事调解纠纷案,经法院再审后,原民事调解书被依法撤销。

2009年的一天,钱真驾车和李彬一起为雇主张林送钢材。钱真将钢材胡乱摆放,随便用绳子扎了个结,谁知在停车解绳时,钢材突然滑落,致使李彬受伤昏迷。张林赶紧将李彬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3万余元的医药费。由于李彬是外来打工人员,且受伤昏迷,为使李彬能从钱真那获得赔偿,张林聘请律师陈伟担任李彬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上必须有本人签名捺印,可李彬一直人事不省。情急之下,张林灵机一动,另外请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印,陈伟得以“名正言顺”地参与诉讼。2009年11月20日,陈伟以钱真为被告向泰兴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李彬的医药费、后续损失费由李彬、钱真各自承担50%。

2011年8月9日,李彬从昏迷中苏醒,听说自己的案子已请律师代理,并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顿时傻了眼。自己一直昏迷,怎会发生这一切?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彬以未委托陈伟为特别授权代理人、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协议内容违法等理由,向泰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同时对《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印的真实性提出鉴定请求。

检察官委托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签名捺印进行鉴定。经鉴定,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捺印并非李彬本人所留。办案过程中,检察官还发现,陈伟所在律师事务所与李彬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签名也不是李彬本人所签。

2011年11月1日,泰州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泰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抗诉理由,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裁定,指令泰兴市法院再审。

检察官说法:

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李爱华表示:一直以来,在民事审判领域,调解案件无法抗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权力。本案中,李彬在昏迷的情况下“被调解”,违背了自愿合法的原则,检察机关对违反自愿原则、协议内容违法的民事调解依法监督,提起抗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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