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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协议不公平法院判条款无效
作者:发表于:2013-03-21 08:44:46 来源:

陈卯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网站注册的用户协议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上海市一中院撤销原审裁定,重新裁定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通过被上诉人的走秀网购买物品,必须先注册签订走秀网用户协议,然后才能下单购物,该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用户协议中虽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该管辖条款也属明确、唯一,但因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又因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故裁定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本案中,双方约定上诉人的收货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168号6号701室,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点评:针对网站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如何认定,在民事诉讼法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此案适用实体法规定,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终确认原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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