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房住一楼拒交电梯费 物业追讨被判胜诉
买楼房,住一楼,基本上不上楼串门,是用不到电梯的。北京的徐女士因此几年来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中的电梯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
2005年6月,徐女士入住时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同意遵守和履行《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承诺书。按约定在每月每平米1.78元的标准物业费中,包含8角电梯费。徐女士说,她是一层的业主,不是电梯的受益人,不签《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果就是拿不到钥匙。这个合同属于不合理合同,她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电梯费的构成明细,只同意承担自己收益或具备收益条件的部分。她所在的楼没有地下室,电梯对一楼业主来说不具备使用条件,也就不会产生电梯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为业主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在享受物业服务之后,应当交纳物业费。楼道电梯属于公共设施,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要求徐女士缴纳电梯费6800多元的诉求,但是驳回了500元滞纳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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