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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车辆被烧案一审判决 主犯四宗罪将领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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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01 09:56:31  来源:  


  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间,贵州从江县城发生三起豪华车辆被焚烧的案件,造成财务损失达40多万元。因被烧车辆的车主系当地一知名房开商,故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4月30日,从江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策划和参与系列烧车案的嫌犯钟贻鸿、袁贵军、刘雄志、陈守海等各自领刑,其中钟贻鸿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爆炸罪、放火罪(预备)、故意伤害罪,四罪并罚,被判处期徒刑四年。

  从江县法院查明,钟贻鸿(男、1984年生,从江人)等犯有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有三起。

  2010年2月6日凌晨0点到1点之间,钟贻鸿、袁贵军(男,1981年生,从江人,有前科)、刘雄志(男,1980年出生,从江人,电站职工)驾车到从江县政府大楼的路口斜坡处,用酒精浇淋韦杰荣(从江房开商)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随后点火离开。事发后,钟贻鸿驾车送刘雄志回家,又转回现场看情况,之后才扬长而去。经鉴定,被烧毁的车辆价值为26万多元。

  2011年4月18日凌晨,钟贻鸿与刘雄志准备好酒精后开车到从江县建设局门口下车,到当日凌晨1时许,韦杰荣停放在从江县瑞丽花园小区停车场内的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和一辆别克君威车被烧。由于停车场四周是居民楼,加之火势迅速增大,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事发后,从江消防赶赴现场全力扑救,火势得到控制。

  经鉴定,被烧毁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价值15万元,被烧的别克君威损失2900余元。法院还查明了,2011年6月14日,钟贻鸿、陈守海等三人火烧韦杰荣红色别克君威车辆造成4500多元损失的事实。

  钟贻鸿、陈守海(男,1979年出生,从江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涉嫌爆炸罪是控辩双方争论最激烈的焦点。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6月14日晚,钟贻鸿、陈守海二人驾车窜至从江二桥头鸿鑫逸园二号商住楼(韦杰荣的建筑工地)工地内,将一枚“鱼雷炮”插在撑架上方的缝隙中,又在“鱼雷炮”下方堆放木板,并在木板上淋上酒精和汽油。最后,由陈守海点燃了木板,二人就离开了现场。

  事发后,住在工地上的工人被惊醒,他们迅速扑救,很快将火扑灭,“鱼雷炮”未被引爆,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过,这疑似爆炸装置(即“鱼雷炮”)在同月18日才被发现。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鉴定,该装置在1.95米的半径范围内对有生力量具有爆炸杀伤力。在庭审判决中,法院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还查明了钟贻鸿、陈守海将韦杰荣及他人打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从江县法院认为,钟贻鸿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爆炸罪、放火罪(预备)、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总合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陈守海犯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刘雄志犯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袁贵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一审已经完毕,那钟贻鸿等人的作案动机何在呢?据了解,在庭审中,钟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案件的发生是事出有因,且本案受害人韦杰荣过错在先。“尽管检察机关的公诉书对此未有体现,但事实就是如此。”该辩护人说,在案发之前,钟贻鸿租韦杰荣的房子开酒吧,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好房屋手续,否则,每天给钟三千元的赔偿,但韦不但不履行承诺,还一直避而不见。最终,因房子无合法手续,钟贻鸿的酒吧无法无相关证照而被取缔,造成了近百万的损失。(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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