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民生连线- 求职招聘- 旅游- 房产- 酸汤社区- 吃喝玩乐- 黔港微博- 家园博客- 生活帮- 手机报- 团团赚- 专题

订阅
首页| 全州新闻| 时政要闻| 县市新闻| 专题新闻| 民生连线| 视听中心| 黔港图库| 投资黔东南| 招商引资网
首页 > 财经 > 银行 > 正文

国税总局:8月工资9月发仍按原标准扣个税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投稿QQ:449315
时间:2011-08-09 09:44:23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张奕)今年9月1日起,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实施。但不少纳税人尚有疑问:工资发放往往顺延1个月,例如8月份收入一般9月份发放,那么9月到手的8月份工资应当如何纳税...

 

    新京报讯 (记者张奕)今年9月1日起,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实施。但不少纳税人尚有疑问:工资发放往往顺延1个月,例如8月份收入一般9月份发放,那么9月到手的8月份工资应当如何纳税?昨日,国税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这一时间节点。

    9月前工资按原标准纳税

    国税总局公告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纳税人9月到手的8月份工资,个税起征点仍为2000元。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并适用新的税率表。

    个体户等起征点提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下统称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相应提高,从原来的24000元/年(2000元/月)提高到了42000元/年(3500元/月)。昨日,国税总局明确了个体户纳税的计算方法。

    个体户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责任编辑:vjlin【收藏】
上一篇:肯德基回应炸薯条油4天才换等食品安全报道
下一篇:汤臣公告“泄密”:17年前转让地块至今未开发

相关新闻

分享到: 黔东南微博 QQ空间 新浪 腾讯 网易 搜狐 贴吧 谷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