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民生连线- 求职招聘- 旅游- 房产- 酸汤社区- 吃喝玩乐- 黔港微博- 家园博客- 生活帮- 手机报- 团团赚- 专题

订阅
首页| 全州新闻| 时政要闻| 县市新闻| 专题新闻| 民生连线| 视听中心| 黔港图库| 投资黔东南| 招商引资网
首页 > 财经 > 银行 > 正文

税务总局:股改对价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投稿QQ:449315
时间:2009-07-30 09:03:33  来源:广州日报  

据广州日报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因股改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广州日报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因股改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还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 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200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可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vjlin【收藏】
上一篇:上半年工资涨12.9%  超GDP却“没感觉”
下一篇:央行将根据经济走势等因素动态微调货币政策

相关新闻

分享到: 黔东南微博 QQ空间 新浪 腾讯 网易 搜狐 贴吧 谷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