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被告人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贵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贵阳市云岩区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魏某。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魏某在明知贵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然以贵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公司员工或业务员通过召开推介会、上街发传单、进行项目实地考察等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公司
投资的贵州省长顺县某某整体开发项目,并以此为由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融资。后魏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400余名
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并承诺以24%-30%不等的年利率每月向集资参与人返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5亿元。
该案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该院经审理认为,魏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以社会不特定公众为对象、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召开推介会、发传单、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5亿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